10. 抵押物所賣得之價金,按各抵押權成立之先後分配之,此為抵押權之?
(A)優先權
(B)順序權
(C)次序權
(D)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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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1), B(228), C(608), D(39), E(0) #2084539

詳解 (共 2 筆)

#3636441

抵押權之特性

1.從屬性:(民法第870、307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2.不可分性:(民法第868、869條)
抵押物、債權之分割或讓與,皆不影響其抵押權。關於債權之抵押,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亦不影響抵押權。
3.物上代位性:(民法第881條)
指抵押物滅失時,抵押權仍存於抵押物之代位物。
4.優先性:
(1)抵押之次序:(民法第865條)
同一不動產上登記有數抵押權擔保數債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2)賣得價金之分配:(民法第874條)
抵押物賣得價金之分配次序,依各抵押權成立次序分配之。次序相同則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其他權利設定:(民法第866條)
已設定有抵押權之不動產,於同一不動產上,仍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已設定之抵押權不受影響,若抵押權之實行因此受影響,則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除地上權、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租賃關係外,若有於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上成立其他權利,準用前述內容。
5.追及性:(民法第867條)
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其所有人得將之讓與他人,但讓與不影響抵押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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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340

專技◆民法概要- 108 年 - 108 台鐵營運人員_服務員-不動產經營:民法概要#79776

題目完全一樣,但答案不同,此題有所疑慮

抵押權有其優先性,但討論次序時,應以次序權為主

A、C應該都能算對,但C應該是比較正確(上網查大多都是解釋次序權,而優先權並沒有,只有討論優先性)

參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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