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李四因為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請問,逮捕拘禁機關最晚應於幾個小時內將李四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A) 12 小時
(B) 15小時
(C) 20小時
(D) 24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 B(0), C(1), D(243), E(0) #3335399

詳解 (共 2 筆)

#6493739
數字題,除了死記硬背,還可以結合口訣、圖...
(共 2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6304322

《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
1.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