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無人機團隊因任務需要,為其所有之㇐架已取得型式檢驗合格證之無
人機進行改裝行為,請問該團隊針對無人機改裝後之應有認知,下列
何者正確?
(A) 改裝者應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再次申請型式檢驗。
(B) 改裝行為並不影響型式檢驗之效力,無須再進行任何檢驗。
(C) 該團隊能擔保改裝行為不影響無人機飛航性能及安全,即不須
再進行任何檢驗。
(D) 由主管機關自由判定改裝行為是否須進行重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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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1), B(29), C(11), D(14), E(0) #2409129
統計: A(991), B(29), C(11), D(14), E(0) #2409129
詳解 (共 1 筆)
#5381882
民用航空法
第 99-11 條
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但因形式構造簡單且經民航局核准或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前項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基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13 條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附件三),並發給型式檢驗標籤(附件四)。
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或檢附申請書(附件五),向民航局申請認可。經認可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及認可標籤(附件四)。
前二項之遙控無人機,其形式構造簡單經民航局公告者,得免辦理檢驗或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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