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股東依法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資格為何?
(A)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
(B)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
(C)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
(D)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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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82), C(70), D(16), E(0) #1967842

詳解 (共 2 筆)

#3361999
《公司法》第245條(檢查人之選派及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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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5533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
、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
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
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
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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