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管理學會_春季壽險管理人員暨核保理賠人員測驗:保險法規#126240
年份:114年
科目: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保險法規
10.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請問此處所稱「應 得之人」,係指下列何者? (A) 受益人 (B) 要保人 (C) 受益人之繼承人 (D) 被保險人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