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A 駕車行駛於公有道路幹道路線,依速限直行至無交通號誌之交岔路口時,雖放緩車速並注意
兩側是否有來車後行將通過,卻撞上從慢車道超速駛出違規轉彎之機車,致該駕車騎士受傷。
試問有關 A 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不具主觀要件要素
(B)該當依法令行為
(C)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D)適用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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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58), C(1300), D(50), E(0) #2919782
統計: A(245), B(58), C(1300), D(50), E(0) #2919782
詳解 (共 5 筆)
#5509431
自己遵守了交通法規 + 盡了行駛上的注意義務 → 那就可以信賴他人也會守法 + 注意路況 → 故如還是發生交通事故 → 因為自己已盡各種守法、注意義務,自不生自己違法致事故發生的問題 → 那既然是對方違法 → 自己原本的過失責任(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會因為已經乖乖履行義務而免除
84台上5360號判決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交通法規,業已遵守,(+)並盡了相當的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的發生,始可(就可以)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免除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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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099
可是信賴原則跟信賴保護不一樣吧?
信賴原則: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之行為人,可以信賴參與交通之他人也同樣遵守道路交通規則,除非有例外的特殊情形發生,否則對於他人之違規行為而發生交通事故時,毋庸負責
信賴保護原則:指的是法律應該保障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產生的合理信賴
請各位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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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9820
水喔,客觀歸責理論下的信賴原則
mix公權力誠實信用下的信賴保護原則,
這種撒尿牛丸式的爆破性法律見解真少見。
(A)不具故意過失反而更正確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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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863
信賴原則跟信賴保護是不一樣的...這題目出得有點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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