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 60 日 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於前述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
(A)得 拒絕受理
(B)不得拒絕受理
(C)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
(D)得向要保人收取解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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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26), C(1162), D(44), E(0) #1918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