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火災保險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
人交出損失清單多久後加給利息
(A) 半個月
(B) —個月
(C) 二個月
(D) 三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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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723), C(225), D(49), E(0) #2343574
統計: A(143), B(723), C(225), D(49), E(0) #2343574
詳解 (共 2 筆)
#4526399
第七十八條: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 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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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78 條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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