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下列何者不具期貨結算機構經理人資格?
(A)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B)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C)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D)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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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 C(62), D(2), E(0) #23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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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3579

第 34 條

期貨結算機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二、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四、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五、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業務者。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非經申報本會核備,不得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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