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本國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與外國期貨交易所簽訂合作備忘錄,應:
(A)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B)僅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C)報經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備查
(D)僅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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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3), C(3), D(0), E(0) #232876

詳解 (共 3 筆)

#278513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六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五、受讓其他交易所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第七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事項。

四、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103.11.06修法,原為應先報本會核准)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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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134

法規於103.11.06修改 請見詳解 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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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289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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