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本國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與外國期貨交易所簽訂合作備忘錄,應:
(A)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B)僅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C)報經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備查
(D)僅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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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3), C(3), D(0), E(0) #232876
統計: A(29), B(13), C(3), D(0), E(0) #232876
詳解 (共 3 筆)
#278513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六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五、受讓其他交易所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第七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事項。
四、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103.11.06修法,原為應先報本會核准)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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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134
法規於103.11.06修改 請見詳解 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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