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 及公開閱覽)辦理者,訂定等標期時,下列敘述何者最為完整?
(A)不少於5天。
(B)不少於3天。
(C)7天以上合理期限。
(D)5天 以上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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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 C(67), D(2), E(0) #3290544

詳解 (共 1 筆)

#6213259
招標期限標準第 2 條
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2.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3.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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