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9-1 條規定,有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之情事,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下列那些措施 A 關閉外匯市場 B 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 C 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 D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A)AB
(B)ABC
(C)A
(D)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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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3), C(2), D(362), E(0) #3018105

詳解 (共 1 筆)

#5657050
第 19-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匯市場停止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國內或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二、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前項情事之處置項目及對象,應由行政院訂定外匯管制辦法。
行政院應於前項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
第一項所稱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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