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占用道路車輛哪一種情形非屬廢棄車輛?
(A)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 車輛
(B)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C)失去原效 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D)長久放置舊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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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30), C(6), D(959), E(0) #2381882

詳解 (共 1 筆)

#4167170

依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1.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2.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3.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4.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私人道路及土地,非屬本辦法規定之範圍,故無法張貼及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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