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從屬公司。B公
司擬以A公司為存續公司,吸收合併C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但此宗合併案受到B公司股
東甲、C公司股東乙反對。若此宗合併案通過後,甲、乙何人能主張股份收買請求權?
(A)甲
(B)乙
(C)甲與乙皆可
(D)甲與乙皆不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 B(505), C(128), D(22), E(0) #3139851
統計: A(47), B(505), C(128), D(22), E(0) #3139851
詳解 (共 5 筆)
#6170527
母公司(A)藉由子公司(B)併購目標公司(C)屬於「三角合併」,而非「簡易合併(母公司併購子公司)」,不適用316-2
實際上進行併購的公司是B、C,兩者股東皆享有收買請求權(企併12),A公司沒有參與併購,在現行法下不適用併購相關規定(ex.公司法185股特決、企併12收買請求權)
|
【補充】關於母公司股東是否有參與三角合併的權利,學說有不同見解:
參考資料:曾更瑩,司法論壇/修正後企業併購法與三角合併 |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