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未訂底價之採購,評審委員會所提出建議之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開標前訂定建議之金額。
(B)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C)審查資格後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
(D)機關有緊急需求時,得超建議之金額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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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91), C(30), D(12), E(0) #661631
統計: A(20), B(191), C(30), D(12), E(0) #66163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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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75 條
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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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3990
第 52 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
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
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
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
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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