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於開工後10日內,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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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 C(0), D(0), E(0) #3022019

詳解 (共 1 筆)

#6235715

十、機關辦理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
    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每一標案最
      低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至少一人。
      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前款現場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監造服務期間應在工
      地執行職務。
(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
      如附表三)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四)第一款現場人員於進駐工地前一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業務上
      相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者,監造單位應主動更換人員
      提報;如未提報,機關應通知監造單位更換人員。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機關自辦監造者,其現場人員之資格、人數、專職及登錄規定,
    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但有特殊情形,得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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