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下列關於經紀業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時,經紀業得以商業機密之理由拒絕檢查
(B) 經紀業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即可開始營業
(C) 不動產銷售廣告稿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再由不動產經紀業簽章後刊登
(D) 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者,以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型態組織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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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96), C(38), D(430), E(0) #619087
統計: A(7), B(96), C(38), D(430), E(0) #619087
詳解 (共 4 筆)
#906426
| 第 5 條 |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 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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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428
| 第 7 條 |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 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 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 個月為限。 前項經紀業得視業務性質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分別組織仲介經紀業或代 銷經紀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 第一項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 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 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前項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除依第三項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外,並得向第二項全國聯合會申請 增加金額繳存或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第二項全國聯合會應訂立經紀業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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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429
| 第 27 條 | 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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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430
| 第 21 條 |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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