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不表意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保障人民有不表達主觀意見的自由
(B)憲法保障人民有不陳述客觀事實的自由
(C)國家不得基於人民接收資訊的利益,強制業者發表特定言論
(D)國家為保障人民之名譽權而強制加害人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並未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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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92), C(1404), D(1334), E(0) #3092339
統計: A(37), B(292), C(1404), D(1334), E(0) #3092339
詳解 (共 6 筆)
#5831032
國家可以要求菸品販售業者於外包裝上標示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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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3802
1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不表意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憲法保障人民有不表達主觀意見的自由
(B) 憲法保障人民有不陳述客觀事實的自由
(C) 國家不得基於人民接收資訊的利益,強制業者發表特定言論
(D)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名譽權而強制加害人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並未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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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A),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B)。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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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56號 :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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