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種土地得移轉於外國人?
(A)水源地
(B)商業地
(C)林業地
(D)狩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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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344), C(31), D(10), E(0) #652620
統計: A(5), B(1344), C(31), D(10), E(0) #652620
詳解 (共 2 筆)
#925842
土地法 第 17 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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