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的職權?
(A)憲法修正案議決權
(B)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
(C)總統罷免案之提案權
(D)文件調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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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7), C(6), D(12), E(0) #1841169

詳解 (共 2 筆)

#5898580

憲法修正案之提出須經立委四分之一提議, 四分之三出席, 出席立委四分之三決議
於公告半年後,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即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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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4775

憲法174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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