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針對撤銷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B)得以撤銷訴訟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C)撤銷訴訟有起訴期間之限制
(D)撤銷訴訟之暫時權利保護程序為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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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08), C(12), D(29), E(0) #1608285
統計: A(75), B(108), C(12), D(29), E(0) #1608285
詳解 (共 9 筆)
#2331967
B 選項:
行政訴訟法
第304條(撤銷判決之執行)
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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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8721
行政訴訟法第112條(被告得提起反訴)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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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946
(C)撤銷訴訟有起訴期間之限制
(一)撤銷訴訟提起期間(原則)(行政訴訟法§106):
1.經訴願程序:
(1)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為之。
(2)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2.不經訴願程序:
(1)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內為之。
(二)撤銷訴訟提起期間(例外)(行政訴訟法§237-3):
1.交通裁決事件
(1)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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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074
這條考好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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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053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305 條(給付裁判之執行)
1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2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3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4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A)
第 112 條
1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2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3 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4 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
1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2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3 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4 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
(B)
第 304 條(撤銷判決之執行)
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第 305 條(給付裁判之執行)
1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2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3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4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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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953
反訴:在同一訴訟中,被告人向法院對原告人提出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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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065
B為什麼不行?
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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