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要點之 敘述,何者不正確?
(A)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係指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 關審查同意,可收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 方為原料之既有磚瓦窯場、輕質骨材 場、土石採取場、砂石堆置、儲運、土 石碎解洗選場、預拌混凝土場、水泥廠 及其他回收再利用處理場所
(B) 方案所指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種類, 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 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 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 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 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
(C) 建築工程應由承造人或使用人於工地實 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將擬送往之收容 處理場所之地址及名稱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查後,據以核發剩餘土石 方流向證明文件
(D) 清運業者應先核對剩餘土石方內容及運 送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後,運往指定之 場所處理,並將證明副聯回報承造人送 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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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63), C(32), D(49), E(0) #150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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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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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
    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填埋、
    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功能及其機具設備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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