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登記,何者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A)出生登記
(B)死亡登記
(C)死亡宣告登記
(D)初設戶籍登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8), B(98), C(1531), D(15), E(0) #1569179

詳解 (共 5 筆)

#3061381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171927
第 48-1 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
(共 1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216695
戶籍法第四十八條之一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
(共 1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2729323
第 48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第 48-1條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 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第 48-2條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 之: 一、出生登記。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 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4
0
#4276419

第 48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第 48-1條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 (1)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3)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第 48-2條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 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 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十、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86164
未解鎖


(共 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