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之判斷,何者錯誤?
(A)請求項前言部分記載一物品,若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只要有一結構特徵而無須全部皆 屬結構特徵,即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B)新型的商業利用若不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使該新型被濫用而有妨害之虞,仍非 屬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
(C)說明書之揭露方式,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 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D)新型單一性係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而無須論究是否 有別於先前技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4), C(0), D(0), E(0) #3298112
統計: A(0), B(4), C(0), D(0), E(0) #3298112
詳解 (共 1 筆)
#6871387
(C).專利法第 109 條 :
專利專責機關於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
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專利法第 22 條 :
1.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2.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3.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
術所能輕易完成屬於發明專利) (正確答案為(C))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