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不動產經紀業者進行房屋聯賣時,如業者間共同約束實施聯賣之不動產物件開發方擁有一定的專賣期 間,致使已尋得交易相對人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受限於專賣權之規定而無法成交,對此共同約束行為 之監督管理機關為:
(A)內政部營建署
(B)法務部檢察司
(C)經濟部商業司
(D)公平交易委員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5), B(20), C(46), D(3205), E(0) #1572769

詳解 (共 4 筆)

#5937728
【公平交易法】第 一 章 總則 第 6 ...
(共 4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5079272

聯合行為

12
0
#6241677

不動產經紀業者涉及違法聯合行為之態樣例示如下:

1. 共同決定服務報酬收費標準,或協議限制服務報酬之調整。
2. 共同劃分經營區域。
3. 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4. 共同阻礙或排除其他競爭者或潛在競爭者參與競爭,例如協議拒絕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參與聯賣。
5. 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專任委託契約,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委託人選擇委託契約型態之自由受到限制。
6. 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縱未積極努力撮合,委託人卻因受限於契約而無法另行委託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
7. 共同約束收取斡旋金之票期,致使斡旋金票期趨於一致。
8. 共同約束實施聯賣之不動產物件開發方擁有一定的專賣期間,致使已尋得交易相對人之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受限於專賣權之規定而無法成交。


經紀條例 第6條1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5
0
#7315808
1.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2.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3.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4.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ㅤㅤ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