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若有違反,則應如何處置?
(A)返還支付人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
(B)加計利息後返還支付人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
(C)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
(D)加計利息後返還支付人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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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06), C(2537), D(219), E(0) #1711877
統計: A(20), B(106), C(2537), D(219), E(0) #1711877
詳解 (共 6 筆)
#6227245
經紀條例 第19條1項: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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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條例 第19條2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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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594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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