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總統所發布之緊急命令的效力等同於:
(A)行政規則
(B)法律
(C)行政命令
(D)自治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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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2416), C(494), D(8), E(0) #163798

詳解 (共 5 筆)

#237623

釋字第543號解釋文: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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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所以它就是個命令。

只不過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但非指其效力

高於法律而等同憲法;比較像是新法優先於舊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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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478
緊急命令的性質本即為法律,並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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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131
要等到立法院完成緊急命令追認程序後,才能發布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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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84

為何不是憲法?高於法律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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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897
請問再授權的補充規定,是立法院事前同意後才能發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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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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