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關於地方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乃是為達成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
(B)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得為適當與否之監督
(C)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務員受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有出席義務
(D)地方自治團體為與中央政府共享權力行使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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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72), C(964), D(124), E(0) #2456103

詳解 (共 4 筆)

#4287067

解釋爭點: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

解釋文: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注意不是團體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得為適法之監督)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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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5518

備詢:

參謀總長-->(原則上)到、
                    (例外)不到
公務人員-->(原則上)不到、
                    (例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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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0119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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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207

§48

定期會

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縣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議員(代表)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

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49

 

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市長、鄉鎮市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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