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於土地複丈時申請人應到場會同辦理,若其未到場者,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A)由登記機關駁回,已繳之複丈費不退回
(B)由登記機關另訂日期辦理複丈,若申請人仍未到場,則由登記機關駁回其申請,不退回其所繳複丈費
(C)依法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不退回複丈費
(D)依法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退回複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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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6), C(56), D(3), E(0) #891412

詳解 (共 1 筆)

#135197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11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

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並通知

關係人。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

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

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

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於鑑界時,指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鄰地為公寓

大廈之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

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

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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