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有關修憲案複決公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修憲案提出後,毋須公告,應即進行複決
(B)修憲案提出後,須公告三個月後,方可進行複決
(C)修憲案提出後,須公告五個月後,方可進行複決
(D)修憲案提出後,須公告六個月後,方可進行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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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82), C(16), D(2566), E(0) #377643

詳解 (共 3 筆)

#477887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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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886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
(共 1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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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405
公告半年,三個月內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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