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重要政策變更所應經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者,行政院毋庸提案修正,但應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B)重要政策改變涉及法律修改者,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應修改或新頒命令者應予發布 並須送置於立法院
(C)立法院於聽取行政院院長有關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重要政策變更報告後,若通過執行該重要政策 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構成所謂個別性法律,與憲法規定不符
(D)立法院於聽取行政院院長有關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重要政策變更報告後,如作成反對決議,此一決議具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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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8), B(452), C(3166), D(429), E(0) #1483669

詳解 (共 10 筆)

#1675959

釋字520 理由書:

(A)法定預算皆限於一定會計年度,並非反覆實施之法律可比,毋庸提案修正,遇此情形則須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立法委員亦得主動依同條第二項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或部會首長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B)針對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之改變,除其應修改法律者自須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應修改或新頒命令者應予發布並須送置於立法院外,上開條文復課予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之義務。


(C)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


(D)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應視其決議內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

426
4
#2611236

預算案是措施性法律。

而像興建電廠這類法案,內容會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所以是個別性法律。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也是個別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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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70030

最佳解!

Mina Su 國三下 (2012/03/28 11:21) 25    
「措施性法律」(又稱「權宜性法律」)
其是為了解決某種特殊狀態或因應暫存之問題所訂立之法律
其係針對特定之事務
而非針對個人所訂之權宜性措施性法律
例如預算案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tfulltext-%E6%8E%AA%E6%96%BD%E6%80%A7%E6%B3%95%E5%BE%8B.htm#99#ixzz4UJAbxmvY

59
3
#3932760

   個案法律   

措施性法律與「個案法」或「個案法律」不同之處,在於措施性法律雖然是處理特殊事件,但仍然是適用於很多人,而個別性法律則是針對具體個案,針對特定人,只用一次的法律
釋字520號解釋中,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最後,說行政院停建核四的決策是有瑕疵的,至於後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大法官提供了四個方法,其中一個方法是:「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所以,大法官認為在法律中針對具體個案而制訂條款,並非憲法所不許。個案立法乃現代國家不可避免的法律,但仍然必須有所限制,一在於人權的保障,即不得訂定不利於特定人民的個別性法律;二在於平等原則的維護,即不得在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訂定明顯有利於特定人民的個別性立法。
所以簡單地說,我們大法官並不非禁止個別性法律。

42
0
#2255462
這題 內容很常考. 
33
5
#3896324

   措施性法律   

大法官在釋字391號解釋中,說「預算」是一種「措施性法律」,與一般性法律的性質不同。措施性法律乃是針對特別事件,所制訂的法律。例如,「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等,就是措施性法律不過,「措施性法律」與「個案法律」並不同。

28
0
#2788185

解釋520號

爭點:

政院停建核四廠向立院報告

解釋文: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26
1
#1582810

均在520號解釋可以找到各選項答案

25
5
#1595957
23
2
#1559989
(C)措施性法律
22
17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16979
未解鎖
政策預算變更 (A)行-->毋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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