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教師法」規定,被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應如何發薪?
(A)停發薪資
(B)發給半數薪資
(C)發給半數本薪
(D)發給三分之一本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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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48), C(283), D(9), E(0) #482982

詳解 (共 1 筆)

#754931
第 14-3 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
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
    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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