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項目須計入贈與總額,核課贈與稅?①捐贈給公股持股 40% 之事業 ②捐贈給國立大學 ③捐贈給祭祀公業之財產 ④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 ⑤叔姪間買賣國內不動產,未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⑥信託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 人為委託人
(A)①③④⑤⑥
(B)①④
(C)④⑤⑥
(D)②③④
統計: A(43), B(70), C(51), D(10), E(0) #3481314
詳解 (共 2 筆)
Q:那些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A:下列8項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例如父母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但是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用追繳贈與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0條之1)
Q:那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A: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例如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例如某甲以自己的資金300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就是某甲對妹妹的贈與。
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時,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時,且這些已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貸給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不在此限。例如某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