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審查 委員會委員席次中原住民應占比例為何?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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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88), C(25), D(382), E(0) #1089617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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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 員八人至十人,由鄉(鎮、市、區)公所就鄉(鎮、市 、區)公所轄內之公正人士或原住民社區推舉熟諳法令之熱心公益人士聘兼之。    前項人員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聘期與鄉(鎮、市 、區)長任期同,人員之聘兼並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120&KeyWordHL=保留地權利審查&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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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7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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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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