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認為「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以判斷其合憲性」,下列何者並非上述解釋適用較為嚴格審查標準之理由?
(A)婚姻自由是重要基本權
(B)性傾向是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
(C)婚姻具有繁衍後代與倫理秩序維護等功能
(D)同性性傾向者久為政治上之弱勢者
統計: A(234), B(438), C(2740), D(1344), E(0) #2064385
詳解 (共 9 筆)
最笨的解法
套上一句-所以二個男人可以結婚
(A)婚姻自由是重要基本權..所以二個男人可以結婚
(B)性傾向是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所以二個男人可以結婚
(C)婚姻具有繁衍後代與倫理秩序維護等功能...所以二個男人可以結婚-錯
(D)同性性傾向者久為政治上之弱勢者...所以二個男人可以結婚
(D)同性性傾向者久為政治上之弱勢者 => D也太奇怪...關政治甚麼事...爛題...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認為「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以判斷其合憲性」,下列何者並非上述解釋適用較為嚴格審查標準之理由?
(A)婚姻自由是重要基本權
(B)性傾向是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
(C)婚姻具有繁衍後代與倫理秩序維護等功能
(D)同性性傾向者久為政治上之弱勢者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A)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且(B)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D)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新聞:
大法官指出,性向是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世界衛生組織等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都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不是疾病,我國傳統上不接受同性性傾向,使得他們長期禁錮在暗櫃,飽受法律的排斥和歧視。
大法官認為,同性性傾向的人數較少,不但是社會上被孤立隔絕的少數,也是政治上弱勢,很難透過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因此需要以嚴格標準進行憲法審查,來判斷相關法律的合憲性,所以釋憲要求相關機關儘速修法。
J748
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認為「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以判斷其合憲性」,下列何者並非上述解釋適用較為嚴格審查標準之理由?
(A)婚姻自由是重要基本權(B)性傾向是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
(C)婚姻具有繁衍後代與倫理秩序維護等功能(D)同性性傾向者久為政治上之弱勢者
原民三等◆法學知識- 108 年 - 10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78969
答案:C
回6F 修不修法不是跟立法委員有關嗎?這樣跟政治無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