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憲法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下列何者?
(A)法院審判權爭議之統一見解
(B)暫時處分
(C)裁判效力
(D)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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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208), C(68), D(58), E(0) #3342591
統計: A(215), B(208), C(68), D(58), E(0) #3342591
詳解 (共 6 筆)
#6294610
憲法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下列何者?
(A) 法院審判權爭議之統一見解❌
- 111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
- 為消弭不同審判權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司法院配合憲法訴訟新制,業於111年1月4日修正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將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改由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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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暫時處分✔️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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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 (憲法法庭就繫屬案件為暫時處分裁定之要件及評決門檻) I.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II.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III.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IV.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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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裁判效力✔️憲法訴訟法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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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37 條 (裁判發生效力之起算點) I.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II.未經宣示或公告之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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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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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 (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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