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憲法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下列何者?
(A)法院審判權爭議之統一見解
(B)暫時處分
(C)裁判效力
(D)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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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208), C(68), D(58), E(0) #3342591

詳解 (共 6 筆)

#6243603
憲法訴訟法 第 43 條 B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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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4610
 憲法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下列何者?
(A) 法院審判權爭議之統一見解❌ 
  1. 111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除機關就歧異見解聲請統一解釋的規定
  2. 為消弭不同審判權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司法院配合憲法訴訟新制,業於111年1月4日修正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將不同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改由終審法院終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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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暫時處分✔️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

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 (憲法法庭就繫屬案件為暫時處分裁定之要件及評決門檻)

I.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II.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III.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IV.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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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裁判效力✔️憲法訴訟法第 37 條
 

憲法訴訟法第 37 條 (裁判發生效力之起算點)

I.裁判,自宣示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II.未經宣示或公告之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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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

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 (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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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255
111年1月4日公布施行的憲法訴訟法已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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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3637
(B)第43條 (C)第37條 裁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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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289
(A) 法院審判權爭議之統一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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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233
憲法訴訟法 第 43 條 聲請案件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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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04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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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83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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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0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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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權=有沒有審判的權利 審判結果=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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