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戶政事務所查有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於下列何種情形, 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A)逾期未辦出生登記者
(B)逾期未辦死亡登記者
(C)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D)逾期未辦遷徙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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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4), C(406), D(14), E(0) #3274307

詳解 (共 2 筆)

#6266346
戶籍法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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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C)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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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414
第48-1 條 (免經催告,戶政事務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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