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新竹縣警察局警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辦理之升官等訓練,惟訓練期滿時經受通知其訓練結果為不及格,依法應向何機關尋求權利救濟?
(A)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先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
(B)應依訴願法先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C)應依訴願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訴願
(D)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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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107), C(335), D(956), E(0) #3460475
統計: A(279), B(107), C(335), D(956), E(0) #3460475
詳解 (共 4 筆)
#730219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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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141
(一)訴願法指人民受到國家之行政處分而有不服之,例如吊扣駕照、命拆除違建、各類行政罰鍰,甚至是土地徵收等。
(二)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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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訴願法:必須在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應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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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vs申訴
| 類型 | 適用情況 | 救濟方式 |
|---|---|---|
| 非行政處分(如管理措施、工作分配) | 權益受影響但非正式處分 | 申訴 |
| 行政處分(具法律效果) | 懲戒、免職、記過等 | 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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