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美國「三振出局法」(Three strikes and you are out)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適用對象包括輕微罪者
(B)強調施以長刑期之監禁
(C)擴大加重刑罰的處罰範圍
(D)大幅削減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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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7), B(173), C(186), D(689), E(0) #2796927

詳解 (共 3 筆)

#5357744

(大家可看螢光筆部分就好)


加州三振出局法的基本內容

1. 對重罪累犯加重刑罰的規定。如果某被告人曾兩次或兩次以上因嚴重或暴力重罪被判刑,現在又因實施重罪行為被起訴,即使當前重罪行為並不具備嚴重或暴力性質,對該被告人的量刑,也應在下列選擇中取較重的一種:當前犯罪行為本應判處的刑期的3倍,或者25年到終生監禁。即被告人所處刑期最低為25年。如果被告人曾因嚴重或暴力重罪被判刑,現在又因第二次實施重罪被起訴,即使當前犯罪行為並非嚴重或暴力重罪,對被告人所處刑期,也應為對當前重罪應處刑期的2倍。同時,對適用該法的罪犯,法庭不得判處緩刑或者暫緩量刑;不得對被告人進行轉處;不得將被告人交給加州矯治中心或健康服務機構執行,而必須交付州監獄;即使對於有使用毒品歷史的非暴力犯罪者,也不得交給吸毒矯治機構。並且,加州三振出局法的規定可與《加利福尼亞刑法典》中其他加重刑罰的條款合並適用。


2. 有關三振出局法適用的效力範圍和青少年犯罪的規定。前次有罪判決與當前犯罪行為之間的時間距離,並不影響三振出局法的適用。也就是說,無論上次重罪何時實施,都應當作為一擊。某些青少年犯罪,也可以作為一擊,但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所判決的青少年犯罪行為必須是嚴重或暴力重罪,並且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已年滿16周歲。


3. 對行刑期間善行折減的特別限制規定。對適用三振出局法的囚犯進行善行折減時,最多只能折減總刑期的20%,並且要在交付州監獄後才能開始計算刑期。這意味著適用該法者在監獄中的實際服刑期限最低為20年


根據上述規定,適用三振出局法的被告人,最終所處刑期就會遠遠高於本應對當前犯罪行為判處的刑期;而通過對行刑時適用善行折減等制度的嚴格限制,被告人的實際服刑期間也會大大高於其他犯罪人,從而避免由於濫用行刑自由裁量權而使犯罪人實際服刑期間遠低於所判刑期,以致削弱了量刑判決對犯罪人的威懾力。


法官或檢察官是否有決定適用三振出局法的自由裁量權。加州三振出局法排除了該法適用的自由裁量空間,只要被告人先前有罪判決的數量和性質滿足三振出局法的規定,法官就必須對該被告人適用該法的量刑規定。而有的州則授予法官決定是否適用三振出局法的自由裁量權:即使被告人滿足了該法所規定的適用條件,法官仍可進一步考慮被告人的特點以及所實施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僅在認為只有增加刑期或終生監禁才能保護公共利益時,方適用該法的量刑規定。


資料來源: 

http://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157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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