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有 下列何種規定之適用?
(A)內政部移民署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一年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
(B)內政部移民署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C)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
(D)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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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405), C(1908), D(138), E(0) #1624393
統計: A(188), B(405), C(1908), D(138), E(0) #1624393
詳解 (共 10 筆)
#2371054
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
(A)內政部移民署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
(B)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C)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
(D)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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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3057
⚠️ 舊題新解
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有 下列何種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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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內政部移民署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一年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
→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一年效期之居留許可,並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
(B) 內政部移民署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被害人得逕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限制,其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居留許可期間
(C)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
(D) 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不罰 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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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9632
移民法第 44 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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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2361
A選項,依移民法第44條之規定,是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而移民法之主管機關應為內政部而非移民署。
(A) 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一年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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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905
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C)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限制。
前項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D)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A)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B)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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