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參加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技術研討活動之積分 證明,下列項目中何者非以每小時積分 10 分累計?
(A)講習會
(B)研究所在職進修課程
(C)專題演講
(D)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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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1824), C(566), D(318), E(0) #2009104
統計: A(242), B(1824), C(566), D(318), E(0) #2009104
詳解 (共 7 筆)
#6116477
在學校的課程是以學分計算
公會、全國會的年會附帶研討會:20分
其他專題講座訓練課程,不論你是參與者還是講者都是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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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704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或核准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二、參加消防設備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
三、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四、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積分六十分,翻譯每篇積分二十分,作者或譯者有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
五、取得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之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十分,單一課程總積分以三十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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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684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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