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認定期多久?
(A)三日
(B)七日
(C)十日
(D)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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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64), C(50), D(748), E(0) #140864

詳解 (共 4 筆)

#964822
給付標準、期限為何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每月發給1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第2個月起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二、
給付期限:
1.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2.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 
3.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4.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3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前3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 
5.依前4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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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820
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拒絕受理或停止、撤銷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 推介之工作,工資未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而不接受推介。 二、 推介之工作,地點未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而不接受推介。 三、 無傷病診療之事實,或無法提出相關醫師證明,而不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綀。 四、 未於推介就業之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五、 每個月未親自辦理失業再認定,或未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提供至少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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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172
有關領取失業給付者辦理失業再認定時,逾期補正求職紀錄之後續處理方式。 (1)就業保險法第30條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7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2)若領取失業給付者,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未依規定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且未於規定之補正期間(7日)內補正,卻於第8日(或以後)方提供者,應視為重新申請失業給付,應有14日之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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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6361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2項:公立就業服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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