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乙間成立委任契約,約定由甲為乙處理事務。但甲又找丙代為處理乙的部分事務。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若甲、乙間並未約定可以複委任,但若乙有不得已事由,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B)甲若是先透過乙同意再委任丙代為處理事務,甲對丙的行為原則上不負責任
(C)乙對於丙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並無直接請求權,須透過甲對丙為請求
(D)甲對於丙如何履行委任事務,無須對乙為報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2), B(626), C(295), D(107), E(0) #2033090
統計: A(472), B(626), C(295), D(107), E(0) #2033090
詳解 (共 7 筆)
#3725554
537 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538 條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反面解釋若經過委任人的同意再委任則受任人不負責任※※※※※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反面解釋若經過委任人的同意再委任則受任人不負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
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49
2
#4850077
民法§537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民法§538Ⅱ規定:「受任人依前條(§537)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民法§539規定:「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民法§540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16
0
#6437226
A 537係受任人不得已,非委任人。
0
0
#5870985
為啥A不行呢?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