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與乙交往半年後結婚,惟甲結婚前已患有某種不治病症而致不能人道,卻因過失而未告知乙;乙於婚後隨即得知上述情事,失望地度過兩年婚姻後,始決定不欲維持兩人婚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已逾法定期間,乙之婚姻撤銷權已消滅
(B)乙得以結婚前受甲詐欺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C)若乙提起撤銷婚姻訴訟,甲得於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
(D)若甲之不治病症與不能人道情事於婚後持續存在而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乙得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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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 C(8), D(111), E(0) #3428590
統計: A(10), B(3), C(8), D(111), E(0) #3428590
詳解 (共 3 筆)
#7257938
(A) 因乙已逾法定期間,乙之婚姻撤銷權已消滅
- 錯誤。乙得知甲有「不治惡疾」已兩年,雖然超過了「詐欺」撤銷權的一年除斥期間(民法第996條),但對於「不治惡疾」的撤銷權除斥期間是三年(民法第995條)。因此,乙的撤銷權並未消滅,仍可行使。
(B) 乙得以結婚前受甲詐欺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 錯誤。「詐欺」是婚姻「撤銷」的原因,而非「離婚」的原因。兩者法律程序與效果不同。乙應提起的是撤銷婚姻之訴。
(C) 若乙提起撤銷婚姻訴訟,甲得於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
- 錯誤。「撤銷權」的行使受限於「除斥期間」(例如三年或一年),而非「消滅時效」。除斥期間屆滿,權利即告消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時效抗辯則是被告(甲)必須主動提出抗辯才生效力。此處適用除斥期間,甲無法提出時效抗辯。
(D) 若甲之不治病症與不能人道情事於婚後持續存在而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乙得訴請離婚
- 正確。雖然乙可以在三年內行使撤銷權,但婚姻撤銷權與離婚請求權是兩回事。如果該病症及不能人道的情形(長期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已經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乙隨時可以選擇訴請離婚。此為另一獨立的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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