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赴墾丁渡假,積欠租車公司租金 2 萬元。租車公司租金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
(A) 6 個月
(B) 2 年
(C) 5 年
(D)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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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282), C(156), D(20), E(0) #402620
統計: A(18), B(1282), C(156), D(20), E(0) #402620
詳解 (共 4 筆)
#750424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1. 5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126)
2. 2年: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3. 1年: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14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142)
1. 5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126)
2. 2年: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3. 1年: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14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142)
30
0
#1297325
動產租金-2年
不動產租金-5年
21
1
#1175906
租金規定:
非營業人,適用民法126條:5年
營業人,適用民法127條:2年
12
0
#677289
第127條
二年之短期時期間:
下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期墊款。
2: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律師、會計師、公證人 之報酬及其墊款。
6: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