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原本,再抵充利息
(B)債務人因清償舊債務而與債權人成立負擔新債務時,舊債務應就此消滅
(C)原則上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D)向第三人為清償,若受領人是債權之準占有人者,而債務人知其為非債權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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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58), C(500), D(115), E(0) #1718820

詳解 (共 6 筆)

#2543084

民法320條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

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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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7145

A)§323: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B)§320: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C)§311第2項: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D)§310第2款: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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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548
第 311 條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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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3B:320C:311第2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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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716

(A)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原本,再抵充利息

次抵充利息,再抵充原本

民法§323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B)債務人因清償舊債務而與債權人成立負擔新債務時,舊債務應就此消滅

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民法§320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C)原則上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民法§311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D)向第三人為清償,若受領人是債權之準占有人者,而債務人知其為非債權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
民法§310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三、除前二款情形外,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有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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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5666

關於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原本,再抵充利息❌
根據民法第323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法定的抵充順序是「費用、利息、原本」。選項中的順序將原本和利息的順序弄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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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債務人因清償舊債務而與債權人成立負擔新債務時,舊債務應就此消滅❌
這描述的是「新債清償」。根據民法第320條:「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舊債務消滅(這種情況更接近債之更改,民法第319條),否則僅成立新債務來清償舊債務,若新債務未履行,舊債務原則上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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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原則上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根據民法第311條

  • 第1項:「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務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原則上第三人可清償)

  • 第2項:「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債務人異議時,債權人原則上可拒絕,但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清償時則不得拒絕)。
    本選項敘述了第2項前段的情況,是正確的。

(D) 向第三人為清償,若受領人是債權之準占有人者,而債務人知其為非債權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根據民法第310條第2款:「向債權之準占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二、清償人善意者,有清償之效力。」
「善意」指的是清償人(債務人)不知道或無過失而不知受領人並非真正債權人。如果債務人「知其為非債權人」,即為惡意,其向準占有人所為的清償,對真正債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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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2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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