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原本,再抵充利息
(B)債務人因清償舊債務而與債權人成立負擔新債務時,舊債務應就此消滅
(C)原則上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D)向第三人為清償,若受領人是債權之準占有人者,而債務人知其為非債權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統計: A(55), B(158), C(500), D(115), E(0) #1718820
詳解 (共 6 筆)
民法320條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
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A)§323: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B)§320: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C)§311第2項: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D)§310第2款: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
(A)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抵充原本,再抵充利息
次抵充利息,再抵充原本
民法§323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B)債務人因清償舊債務而與債權人成立負擔新債務時,舊債務應就此消滅
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民法§320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C)原則上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D)向第三人為清償,若受領人是債權之準占有人者,而債務人知其為非債權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關於債務之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根據民法第3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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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務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原則上第三人可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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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債務人異議時,債權人原則上可拒絕,但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清償時則不得拒絕)。
本選項敘述了第2項前段的情況,是正確的。
「善意」指的是清償人(債務人)不知道或無過失而不知受領人並非真正債權人。如果債務人「知其為非債權人」,即為惡意,其向準占有人所為的清償,對真正債權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