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債權讓與行為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要物行為
(B)債權行為
(C)要式行為
(D)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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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76), C(49), D(731), E(0) #1834236

詳解 (共 2 筆)

#3636791
(一)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行為)
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之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之義務。例如:因買賣契約之作成,出賣人負有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第348條)。
(二)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1、物權行為:係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之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中有為單獨行為者,例如:所有權之拋棄(第764條);有為契約者,例如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第761條)。
2、準物權行為:係指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為標的之處分行為
例如:債權讓與(第294條);債務免除(第3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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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869
債權讓與行為之性質為處分行為。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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