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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9664 | 科目: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9664

年份:111年

科目: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11 關於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傳統學理上有所謂「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別。我國納 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 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 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在解釋上:
(A)較為接近「爭點主義」
(B)較為接近「總額主義」
(C)在申報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爭點主義」、在底冊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總額主義」
(D)已經揚棄了「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分,改採「職權探知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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