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傳統學理上有所謂「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別。我國納
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 訟,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 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在解釋上:
(A)較為接近「爭點主義」
(B)較為接近「總額主義」
(C)在申報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爭點主義」、在底冊稅之案件中較接近「總額主義」
(D)已經揚棄了「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之區分,改採「職權探知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