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再行分包。
(B)轉包廠商 如有再轉包者,其中間轉包之廠商雖未與機關訂有契約,亦未實際履行契約 者,仍應與得標廠商及最後轉包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C)機 關要求廠商報備其分包契約時,廠商應一併將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 廠商。
(D)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則該分包廠商所負契 約連帶瑕疵擔保責任,與得標廠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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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20), C(26), D(43), E(0) #3088008

詳解 (共 2 筆)

#5922430

(A)分包廠商得將分包契約再行分包。

(B)

第 66 條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C)機關要求廠商報備其分包契約時,廠商得一併將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

(D)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則該分包廠商所負契約連帶瑕疵擔保責任,與得標廠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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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 1.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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