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非屬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違序行為的構成要件?
(A)無正當理由
(B)行為人有滋擾之本意
(C)行為人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
(D)逾越特定事端在一般社會通念中可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安寧秩序,以致於難以維持或回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08), B(561), C(438), D(803), E(0) #3255307
統計: A(3908), B(561), C(438), D(803), E(0) #3255307
詳解 (共 8 筆)
#6202897
藉端滋擾之定義「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61
0
#6321915
「藉端滋擾 」 是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
的本意,以言語、行動藉特定事端擴
大發揮 ,逾越一般社會通愈容許的合
理範圍 , 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 ,以
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
藉端滋擾要件:
1.有滋擾本意
2.以言語 、 行動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
3.偷社會容許合理範圍
2
1
#7149064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0
0
#7305898
題目寫 「非屬」
0
0